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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日期: 2023-02-08 16:37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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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台临海知裁字〔2022〕001号

请求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兆春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2005号7楼

委托代理人:王昕

被请求人:临海市德玛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贤品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彩灯创业园6幢1单元201室

案由:“LED灯串及生产设备”(专利号:ZL201921488491.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实用新型专利“LED灯串及生产设备”(专利号:ZL201921488491.3)与被请求人临海市德玛灯饰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进行了调查,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LED灯串及生产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8日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921488491.3。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认为:1.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被请求人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1、3、5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3.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为此,请求人提交了2022年8月11日由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公证买样涉案专利产品等证据材料。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2.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2022年9月19日,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同时,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在被请求人仓库发现135圈三线灯带,据被请求人称上述灯带规格为草绿色10公分2路8功能32V600灯线径0.15,当场抽样2圈并寄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委托判定咨询。被请求人称线上售卖给请求人的5套产品系其向临海市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现场提供了临海市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

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答辩书。

2022年11月,请求人提供线上买样产品,并以此主张权利。本局收到请求人的买样产品,于2022年11月7日经被请求人确认后,寄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委托侵权判定咨询。

2023年1月6日,本局组织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进行线上调解,未调解成功。

2023年1月6日,被请求人补充提供了临海市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盖章件。

本局经审理查明:

1.“LED灯串及生产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921488491.3,是由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5月8日。2022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该专利权利要求1,5(部分)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权利要求2-4,5(部分),6-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第4年度年费已缴纳,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请求人提交的2022年8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显示被请求人当时确实有涉及涉案专利的产品销售行为。

3.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抽样的三线灯带,经咨询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认为此系半成品,无法接受侵权判定咨询,结合请求人的权利主张要求,经双方质证同意,故以请求人公证买样的产品作侵权判定咨询。

4.本局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请求人线上公证买样产品进行了侵权咨询,意见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1921488491.3的保护范围”。

5.被请求人线上售卖给请求人的5套产品,系其向临海市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转卖。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等请求材料以及现场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的照片提取单、《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销售出货单盖章件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含有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或3的权利要求5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3、5限定的范围内,落入涉案专利ZL201921488491.3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该专利侵权纠纷不愿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201921488491.3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蔚

审理员:谢如诚

审理员:徐强


临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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